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工程快速采购,是指规定金额内的修缮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采购管理平台实现采购信息发布、供应商网上响应、系统评分排序、专家评审、结果公告等功能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预算金额在10万(含)以上、100万(不含)以下的修缮工程采购项目。
第四条 快速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 快速采购项目应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采购申请的起草与审批;
(二)发布采购公告,接受供应商报名、响应;
(三)组建评审小组;
(四)组织开标与评标;
(五)发布结果公告;
(六)处理质疑、投诉;
(七)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资料移交归档。
第六条 采购申请的起草与审批
需求单位提交修缮工程的申请报告、说明文档、预算书、工程量清单、工程控制价、图纸及其它需要的附件。
归口部门协助需求单位起草采购文件,对需求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补充、审核。
招采中心对提交采购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复核。
第七条 招采中心与归口部门共同建立工程快速采购供应商库,通过遴选方式入围的供应商,方可参加工程快速采购项目。
第八条 发布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通过审核后,由招采中心发布工程快速采购公告;采购公告中应包含采购项目基本情况、具体需求、投标资格条件、报名流程、报名时间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供应商可在公告报名期间内进行网上报名。
第九条 投标响应
(一)满足项目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在招采平台下载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二)供应商根据工程快速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上传实质性响应文档,并对响应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对所提交的响应文档资料进行补充、修改、撤回以及重新上传;过期系统将不再接收文档投递。
第十条 工程快速采购项目的评审小组由3人或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原则上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山东大学评审专家库”中产生。评审纪律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程快速采购项目应遵循以下评审流程:
(一)报价时间截止后,招采中心工作人员组织现场唱价,组织供应商代表或采购人代表在唱价现场抽取基准价系数;
(二)唱价结束后,组织专家进行符合性评审,确定有效供应商;经评审小组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按无效响应处理,作无效响应处理的供应商不再进入评分环节;
(三)招采平台根据有效供应商的报价,按基准价系数自动计算价格分,汇总各供应商的评审结果,排名第一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二条 发布结果公告
招采中心工作人员在评审结束后在2个工作日内在山东大学采购网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公告期为1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对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适用工程快速采购的工程项目,需求单位可选择《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在工程快速采购活动的组织实施中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及《山东大学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山东大学行政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