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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大财字(2019)33号]山东大学供应商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12-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采购效率,维护学校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加强供应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向山东大学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三条 山东大学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和归口部门共同建立山东大学采购供应商库,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供应商入库

第四条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的供应商,可以申请取得山东大学采购供应商资格。学校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

第五条 参加山东大学采购项目的供应商由学校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及各归口部门根据权限负责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加入相应的山东大学采购供应商库。其中:

(一)参加山东大学政府采购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需在山东大学招标采购门户网站进行供应商注册,根据提示要求认真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资料原件扫描件,提交审核;

山东大学招标采购门户网站为:

1.济南校区http://www.cgw.sdu.edu.cn;

2.威海校区https://zbb.wh.sdu.edu.cn;

3.青岛校区http://www.zbcg.qd.sdu.edu.cn;

(二)参加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门的采购项目,需在山东大学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进行供应商注册,根据提示要求认真填写注册信息、上传资料原件扫描件,提交审核。

山东大学资产管理服务信息系统门户网站为:

1.济南校区http://zcgl.sdu.edu.cn;

2.威海校区https://zccggg.wh.sdu.edu.cn;

3.青岛校区http://www.qdxqyxb.sdu.edu.cn。

第三章 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进入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资格;

(二)对学校采购工作有异议的,可在法定质疑期内向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各归口部门咨询或质疑;

(三)对其他供应商在学校采购活动中的欺诈或营私舞弊行为可提出投诉;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进入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采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按照学校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根据采购归口部门发出的竞价、询价等通知作出实质性响应;

(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按采购文件要求及学校规定与需求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四)为学校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五)接受学校监察、审计及相关归口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供应商如发生工商变更、经营资质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诚信管理

第八条 需求单位、归口部门和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据事实记录、认定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诚信情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九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归口部门认定为供应商有失信、不良行为,并予以记录,视情节严重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一)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组织和参与串标、围标等不正当竞争活动的;

(五)不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故意扰乱开标评标现场秩序的;

(六)开标后擅自撤回响应(投标)文件的;

(七)因供应商原因导致采购计划变更、流标、废标的;

(八)12个月内对学校不同项目累计质疑三次以上或者对同一项目连续质疑三次以上,均查无实据的;

(九)虚假、恶意投诉的,包括:

1.捏造事实;

2.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举报;

3.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十)向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拒绝学校采购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二)其他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认定的失信、不良行为。

第十条 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由归口部门或需求单位认定为供应商有失信、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报送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记录,视情节轻重禁止其在1-3年内参加学校的采购活动:

(一)中标后擅自放弃中标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的;

(三)供应商中标后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的;

(四)供应商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中止或撤销的;

(五)未按合同约定质量标准和期限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给学校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的;

(六)履约情况评价不合格的;

(七)其他失信、不良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大学政府采购供应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08〕34号)同时废止。


原文:山东大学行政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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