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省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学校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疫情防控物资(以下简称防控物资)是指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消杀装备,防护用品及其替代品,电子仪器仪表及相关设备,为开展疫情防护工作所需的其他物资。
第三条 防控物资主要保障范围:
(一)重点人员:面向师生医务员工提供公共窗口服务的人员、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人员、在(留)校学生、进入医疗机构或疾控机构等单位实习学生的防控物资保障。
(二)重点场所:学校公共活动空间、校医院、隔离点的防控物资保障。
(三)重点活动:学校防控工作专班批准的活动和特殊情况的防控物资保障。
(四)应急处置:出现应急情况时,由学校工作专班下达指令,按照应急处置需求做好全方位、全周期、全人群防控物资保障。
(五)物资储备:结合学校实际、疫情发展情况,预留7天-14天各类防控物资使用量。
(六)经学校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设立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组(以下简称物资采供组),成员单位包括校长办公室、财务部、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公安处、后勤保障部、校医院、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等。其工作职责是落实防控工作所需资金、物资、设备等的工作,做好防控物资采购、供应、调配、发放和消杀(宣传与培训)等工作;调剂使用疫情防控所需非常用或紧缺物资;完成疫情防控工作专班交办的工作任务。 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物资采供组统筹协调工作。
(二)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负责做好所需防控物资采购计划、验收入库、登记材料账、实物管理和发放工作,调剂使用疫情防控所需非常用或紧缺物资;配合后勤保障部做好消杀宣传工作。
(三)财务部:负责落实防控工作所需资金;根据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采购计划做好所需防控物资的采购工作;协助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做好防控资金报销等财务工作;做好疫情防控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四)后勤保障部:协助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做好疫情防控消杀用品使用及消杀培训;配合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做好防控物资运送等工作。
(五)校医院:协助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做好防控物资采购计划、出入库管理等工作。
(六)资产与实验室管理部和公安处:协助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做好防控物资仓库的安全、消防等管理工作。
(七)审计处:负责防控资金管理使用、物资采购供应的审计监督工作。
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参照校本部设立校区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供应工作组。
第三章 采购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提交防控物资需求计划,按时报送至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核实需求计划的准确性、必要性,根据疫情变化汇总形成采购计划,报分管物资采供组的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按照采购计划在招标采购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组织采购,确定供应商。
(一)10万元(含)以下的零星物资采购,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物资采供组共同组成2人(含)以上采购小组,通过网上查询、电话问询、传真(邮件)函询、市场调查等方式直接比价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以网页截图、询价单据等供应商反馈材料为依据做好比价记录。
(二)10万元(不含)以上的物资采购,由招标采购管理中心根据所采购物资特点,按照学校统一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第七条 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应按照学校规定签订合同。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根据招标采购管理中心出具的《采购结果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四章 防控物资管理
第八条 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收到各类防控物资后,应及时验收。验收应根据合同条款、技术指标、质量要求等,对物资的种类、规格、质量、数量、价格清查核对,确保无误,必要时联合其他单位人员一同验收。
第九条 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对验收合格的物资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入库单应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各单位收到的捐赠防控物资,须填写《**单位接受防控捐赠物资统计表》,随同捐赠意向书或捐赠说明(注明捐赠方、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价格等内容,加盖捐赠单位公章)影印件、发票等价值证明凭据影印件,报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条 根据各单位防控物资需求计划,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统筹制定发放方案,由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实施;涉及全校的发放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实施。对校医院、公安、后勤、学工等重点防控单位尽力保障;各单位特殊需要按照需求采购,定向发放。物资发放时,领用人签字确认,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及时办理登记出库手续。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防控物资(含捐赠物资)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管理机制,确保专人负责、管理规范、使用得当,杜绝挪用、侵占等违纪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捐赠防疫物资要依法使用。接受定向捐赠的单位(部门)要将使用情况报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要及时盘点物资库存情况,与物资台账核对,确认是否账实相符。如有不符,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三条 防控物资中各类材料、低值易耗品、大宗物资(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物资)等作为存货管理,并根据其种类、规格、保管地点等,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四条 防控物资中各类设备等属于固定资产的,根据《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家具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并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五章 防控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疫情防控资金应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与疫情防控无关的支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挪用疫情防控资金或改变用途。
第十六条 物资采供组应当加强对疫情防控资金的监督管理,遵循统筹安排、分级负责,急事急办,全力保障、强化绩效的原则,既要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又要避免浪费。
第六章 内部控制与监督
第十七条 物资采供组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梳理防控物资管理流程,及时发现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改进,防范防控物资管理风险;合理设置相关岗位,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审批权限、工作要求等,并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各类物资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各类物资的保管与会计记录,各类物资的处置审批与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自觉接受校内外的监督检查。在资金管理和物资采购管理使用中一旦发现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自行采购防控物资。如有特殊需要,经物资采供组审批同意后,方可自行采购。各单位自行采购的防控物资收到后,需到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办理出入库、报销审批手续,并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进行管理,切实做到不相容岗位分离。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举办有经费支持的活动时所需的防控物资,可到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领取;防控物资的费用由所支持经费承担,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负责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卫生与健康服务中心和财务部负责解释。
原文:山东大学行政文件